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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倒计时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通知》要求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届时,如果风险评级、偿付能力等不达标,这些公司将暂失互联网人身保险销售资格。

  距离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正式执行不到40天,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的85家人身险公司中,目前仍有40家公司暂时没有达标。

部分险企不达标

  《通知》对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条件作出相关规定,多家券商认为,经营门槛有所提高,将利好大型险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等条件。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4家保险公司在“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方面不达标;6家保险公司在“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方面不达标。

  平安证券发布的研报认为,根据2020年第四季度到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定价激进的险企将面临整改或无法继续销售极致性价比长期产品(以定期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为主)。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等。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发现,目前有17家保险公司,在“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方面不达标。40家保险公司在“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方面不达标。

  多家券商发布研报认为,这将“砍掉”诸多中小险企。比如,西部证券认为,《通知》对销售长期寿险及年金险提出更高要求,大部分中小险企恐难参与其中。

倒逼部分险企转型

  “对于部分主要依靠互联网渠道的寿险公司来说,影响比较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认为,这些公司为了生存,只能进行渠道调整,其中银邮渠道、中介代理将成为首选。新规将倒逼部分寿险公司进行转型,同时也有助于控制保险风险的蔓延。当前部分寿险公司的风险正是近几年互联网寿险快速发展的结果,急刹车可能会导致部分公司的业务急速下滑,要关注这些公司的现金流风险。

  陈辉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当下主要还是依靠渠道的切换,而且可能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不过,这只能治标不治本,关键还是靠业务结构的调整,同时要更关注价值而不是规模。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表示,一些中小公司这些年互联网业务做得不错,应该对这些公司的前期实践予以承认,设定门槛时也应有所照顾。

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或影响销售动力

  多家券商认为,在产品设计上,“建立健全业务回溯机制”“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等要求,将有助于体现互联网人身险的渠道优势。

  第一,《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另外,《通知》要求,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国盛证券认为,这可以避免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名称规避双录等监管要求的行为。西部证券认为,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对规避双录的伪网销渠道上锁。

  第二,《通知》设立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保险产品定价包括纯保费与附加保费。纯保费是为这张保单的保障而付的成本,附加保费是为了维持保险公司运营及服务能力而付的保费,附加费用则涉及预定附加费用率。

  平安证券认为,预定附加费用率降低大概率伴随佣金率下滑,或将影响销售动力。

  天风证券认为,通过预定附加费用,可限制部分中小公司依赖费用无序扩张。目前部分中小公司的短期险渠道费用率约20%-30%(如某互联网保险公司2020年渠道费用率为26.55%),叠加运营费用率后整体已超出35%的水平,后续渠道费用率将有所压降。

  西部证券认为,互联网保险对第三方渠道依赖性较高,致使渠道费用率较高,竞争激烈,《通知》的施行有望压降费用率,为提升客户价值腾出空间,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通知》有助于避免“首月0元”等误导销售行为。《通知》要求,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

  为提高获客效率,互联网巨头的保险商城大多以“首月0元”“首月0.1元”等方式提高短期险吸引力,但实际存在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属于虚假宣传、诱导投保人。平安证券认为,应从源头上规范短期险销售,避免“首月0元”等误导销售行为。

  第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回溯机制。

  平安证券认为,建立定价回溯机制,压实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重点规范市场不理性价格竞争,利好头部险企,部分险企定期重疾精算假设激进,赔付率畸高、长期存续承压,新规下将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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