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身保险自律规约及惩戒条款(2012年修订版)
为维护全省保险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监管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人身保险自律公约》,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制定本规约及惩戒条款如下:
第一章 自律规约
第一条 规范销售服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保提示制度。销售人员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投保提示书,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亦应主动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费用扣除、利益演示等重点内容进行提示。
(二)完善客户回访制度。各公司应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并按照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规定的内容,对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进行回访,回访应在犹豫期内完成。
(三)规范信息披露材料管理。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营销员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四)严禁代签字行为。严禁保险营销员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保全变更、理赔等环节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条 规范中介业务管理
(一)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各公司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即持两证上岗,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规范培训及日常管理。各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应有专门培训部门或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应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三)规范银保业务管理。一是各公司应加强银保业务管理。重点规范兼业代理资格、银保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各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省级以下保险公司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与信用联社的业务合作合同不受此限),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二是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规范展业行为管理。各公司不得将保险条款、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比较性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形象及其产品。
(五)规范中介业务管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六)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产品资料中相应费用标准,由寿险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适时约定手续费上限标准。
(七)各公司有新产品上市时,应先了解同类产品其他公司的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应哄抬手续费比例,形成恶性竞争。
第三条 规范产品备案销售管理
(一)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费率。各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办理保险业务,严禁擅自变更条款费率,严禁以协议承保方式办理人寿保险,严禁以特别约定方式排除对已经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的使用;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费率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二)加强团体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各公司应加强团体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团体保险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且不少于5人,各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三)加强意外险产品销售管理。各公司意外险销售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第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有关财务费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费用科目的列支方式和用途;应切实加强对各类费用列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特别应加强对代理手续费、附加佣金、业务管理费等费用科目的审核。
第五条 严防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一)严防账外经营等数据不真实风险。各公司应切实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坚决杜绝通过账外经营、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坐扣保费等形式侵占挪用保费、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防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风险。各公司应重点完善单证、印章等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通过私刻印章、私印单证销售假保单以及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
(三)严防不正当交易风险。严禁以虚假办公用品费、会议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账外手续费,严禁向中介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支付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严禁保险公司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形式套取手续费。
第二章 违约惩戒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一是自律违约谈话,由会员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向寿险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二是在业内通报批评;三是给予自律违约惩戒。惩戒以违约件为单位。
(一) 对违反本《公约》第一、二、三条情节严重的
会员公司,每件处以0.1-1万元自律惩戒,并给予业内通报。
(二) 对违反本《公约》第四条情节严重的会员公司,每件处以0.15-1.5万元自律惩戒,并给予业内通报。
(三) 对违反本《公约》第五条情节严重的会员公司,每件处以0.2-2万元自律惩戒,并给予业内通报。
第七条 对违约行为特别严重或是涉嫌违法的,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提请河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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