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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

发布时间:2021-09-13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2021年二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

       2021年6月,银保监会披露一季度末保险业偿付能力数据情况,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

       据悉,会议分析了2021年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情况,审议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

       数据显示,2021年二季度末,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5.7%、286.8%和307.4%。95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而2021年一季度末,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6%、285.4%和336.2%。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此次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强调,银保监会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1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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