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司法部与银保监会联合发文打击涉保司法鉴定“黄牛”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杜绝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黄牛”是业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通过给当事人就理赔、鉴定及诉讼等提供一系列不合法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群体的一种称呼。他们往往会在交警队或医院门口“蹲点”,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的幌子骗取当事人信任,通过低价买断或包办伤者索赔等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骗取保险赔款。“黄牛”“虚假定残”等现象在社会上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利益链条,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及公平公正。

  为切实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通知》就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同时,为提高工作质效,《通知》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

  为防止“司法黄牛”对鉴定过程的干扰,《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情况,双方应当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具体包括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通报会商机制、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知》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协同,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一篇:《2021年中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洞察报告》发布
下一篇:中国银保监会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取得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