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含车损险),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保单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客户刘先生,保险期限一年。某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刘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接到报案后,查勘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刘先生到达事故现场,经查,被保险机动车在网约车平台已注册,截至出险前一日,该车辆持续有接单记录。经与刘先生沟通,其为补贴家用,利用闲暇时间从事网约车运营,但事发时并未接单。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商业险拒赔,交强险正常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刘先生以家庭自用车性质为爱车投保车险,后长期使用其车辆从事网约车用途,导致车辆行驶里程和上路时间均高于非营运车辆,被保险机动车的整体风险显著增加。即使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也不能改变车辆整体风险增加的事实,且该风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能够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由此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警示:
私家车更改使用性质从事网约车运营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家庭自用汽车和营运车辆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上存在差异,相比于家庭自用汽车,营运车辆的使用频次、行驶里程数会更高,一定程度增加了车辆风险。因此,请广大车主在车辆更改使用性质时,及时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性质,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公司约定向保险公司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与风险相匹配的险种,避免日后理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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